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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工作机构。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名)工作站”。
第三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所长兼任主任,工作人员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职。
第四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援助工作;
(二)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法律专业培训;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一)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审;
(二)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和群体性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上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协助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员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六)承办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
(七)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和统计工作;
(八)完成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七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工作程序:
(一)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案件报送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在5日内报送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二)根据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办结后15日内向指派该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归档工作;
(三)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按照《法律援助委托函》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法律援助事项有关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5日内将调查报告和取得的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第八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必须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规定为准。
第九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的法律援助形式为非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以受援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发放办案补贴。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指派的非诉讼案件除外。
第十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执行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
第十一条 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下列业务指导职责:
(一)制定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责任目标;
(二)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工作,定期了解法律援助站的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经验;
(三)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统一受理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案件,在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接受受援人的吃请;
(二)不得私自接受代理;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办案补贴,由县(市、区)司法局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09-3-4 1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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