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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庄某抢劫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庄某抢劫案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26日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09)280号起诉书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犯抢劫罪。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庄某伙同“小江”杨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小江”把被害人何某约到晋江市陈埭镇鹏头村蓝月亮迪吧玩,当晚10时许,被告人庄某伙同“小江”、杨某与被害人何某离开蓝月亮迪吧,四人行至鹏头村鹏青工业北路60号路段时,杨某把被害人何某按倒在地,被告人庄某搜身,抢走被害人何某的金牌S688型手机一部,赃物价值人民币699元。后“小江”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经过]
    因被告人庄某(1991年6月8日出生)系未成年人,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腾承办本案。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即前往会见庄某,并查阅卷宗材料。经过认真分析,首先,本案的犯意是“小江”提出的,且从整个抢劫过程也是“小江”策划好的。据被告人供述:“小江”提出要抢劫,然后约他一个叫“胖子”朋友出来,然后我和杨某负责抢劫,他在旁边看,抢不到的话他再帮忙。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是可信的;其次,销赃并非本案被告人实施。据被告人供述:我和杨某鹏头村找到他并将手机交由他负责卖,“小江”说卖了230元,没有分到钱,就我们吃喝用完;最后,本案有别于其他恶性抢劫犯罪,被告人并没有准备任何作案工具,只是手抢。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始作俑者是小江,且小江是成年人,而被告人庄某因年少无知,对事物的是非亦缺乏正确的判知能力,从而陷入“小江”精心策划布局内导致犯罪。可见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轻小,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较小。
本案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意见,于2009年3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点评]
    一顿饭换来了一场牢狱之灾!纵横整个案例都说明了周某的年少无知,对事物的认知较为片面,对自己的行为还不能做出正确的估价和判断。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而被别人拉拢、利用。他的无知无畏,从而使他走上了犯罪之路!
    
 
                     
                                                                           案例提供单位: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来源: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09-7-2 8: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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