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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故意伤害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20日23时许,林某同林志某、林礼某、陈国某在晋江市池店镇华洲村环球公司宿舍楼下质问其同事张某是否盗窃了林志某的手机而引发纠纷,后林某持西瓜刀、林志德持菜刀追砍张某,致张某:1、多处皮肤组织裂伤;2、右斜方肌部分断裂;3、右冈下肢部分断裂。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肩部、右背部损伤均为轻伤。
2008年6月23日林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09年1月13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09年经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09年1月23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09]101号起诉书指控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由于林某(1988年4月13日出生)系未成年人,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刘金区律师承办本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认真查阅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及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积极调查取证,并会见了林某及其家属。承办律师了解到,林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在2008年6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张某16500元,同年6月23日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林某因成绩不好初中即中途辍学,不懂法律,家庭教育不够,受社会不良习气影响,加上自制能力不强,才会走上犯罪道路,经过承办律师的帮教,林某已经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做一名遵纪守法、有益社会和家庭的公民。综合所掌握到的事实,承办律师决定为林某作从轻处罚的辩护。
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受害人张某两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承办律师提出被告人林某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中,林某的自首是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案例提供单位: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来源: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09-11-24 1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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