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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总工会和司法局联合颁布法律援助案件奖励暂行规定

晋江市总工会和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晋江市总工会、晋江司法局关于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人员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困难职工和来晋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案件质量,2009年11月25日,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晋江市总工会、晋江司法局关于对困难职工法律援助人员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将案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级别,由市总工会联合市法律援助中心不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相应评级条件的案件将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300元不等的奖励,经费由市总工会提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来源:晋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09-12-14 17: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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